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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扬宪法精神 提升法治意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宣传统战部(新闻中心)特编订《国家宪法日宣传学习资料》,以进一步传播宪法精神,提高师生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
      目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二、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宪法基本原则解读
      四、宪法相关知识解读
      五、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为啥国家宪法日定在12月4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来源:新华社
    二、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历史会记住这个瞬间: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1982年宪法以崭新面貌出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在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上,1982年宪法的制定,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形势的召唤
      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前,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而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到“文化大革命”较大的影响。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制定一部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长期从事法制史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在其所著的《中国宪法史》一书中,对1982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作了介绍: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次会议提倡实事求是,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开始了改革进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所制定的1978年宪法。
      1980年8月30日,党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顺应时代呼唤,制定新宪法被提上日程。
    历时两年出台
      1982年宪法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产生的。
      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草案被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
      “这次宪法的修改、讨论工作前后进行了两年之久,是做得相当认真、慎重和周到的。”报告介绍了宪法修改的过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现行宪法。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九天时间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1982年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进行了九天的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讨论中普遍认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全民讨论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这个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历时五天逐条讨论,又作了一些修改,于1982年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彭真指出,宪法修改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他谈到,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历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时期的基本特点是,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整体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工作的重点和方针,必须适应这个基本特点作出重大改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
      “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彭真说。
      1982年12月4日,宪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彰显中国特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它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突出明确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982年宪法,是一部让人感觉面貌一新的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宪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意在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和授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篇章结构的调整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在宪法内容上,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的规定;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度,废止职务终身制也是1982年宪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次修改宪法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如,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就是要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从而树立起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1982年宪法还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现行宪法又经历了四次修正,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4年11月1日,在新中国宪法史上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有助于更好地传播宪法精神,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相信随着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提升,法治观念必将更加深入人心。
    来源:《法制日报》
    三、宪法基本原则解读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与人权主体的人之间、人权内容与列举的基本权利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的统一。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基础。
      【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
    四、宪法相关知识解读
    1.什么是宪法?
    答: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2.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3.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4.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我国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答:(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搜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9.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有哪些?
      答:(一)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询问和质询;(六)特定问题调查;(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10.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哪些人员的职务?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五、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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